三张照片仅凭水印竟索赔三万?法官教你如何正确维权……

来源 :三湘都市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8-25


发现自己的图片被他人使用了,该如何维权?图片上打上水印,能凭借有水印的图片向法院起诉维权吗?版权纠纷高企,这些都成了热点话题。

记者注意到,在湖南省高院此前通报的案例中,打上水印是对著作权的宣示,但并不能作为著作权维权的依据。

法官认为,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作品上的水印及权利声明、标记,是宣示其享有著作权、作品使用权或管理作品的权利,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的署名。对于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的摄影作品权属的认定,原告应当提交未经修改的照片Raw原始数据格式,或在公开报纸、杂志、网站上署名发表、著作权登记证明、拍摄相机等证据来证明其权属。

案例一

三张照片索赔3万元,被告上诉:恶意诉讼

因微博上发的一张图片,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常德爱尔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法院,称是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索赔1万元。法院判决医院赔偿400元,而医院不服,上诉到湖南省高院,还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因对方恶意诉讼所遭受的损失2000元。原被告相同的同类案件共3起。

今年4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三起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省高院驳回了全景视觉全部诉讼请求。

医院因几年前使用的照片被起诉

2013年3月25日,微博账号“常德爱尔眼科医院”发布博文《睑缘炎钟爱睫毛膏的女人》,文中配了图片。2019年,该医院因为这张图片被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全景视觉起诉称,该公司享有此图片著作权,要求爱尔眼科停止使用,公开道歉,同时赔偿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万元。

同时起诉的还有另外两起案件,涉案图片分别是微博账号“常德爱尔眼科医院”2014年7月6日的博文配图、微信公众号“常德爱尔眼科医院”2017年3月24日配图。每张涉案图片均索赔1万元。

全景视觉提供了涉案作品权利归属证据以及对侵权作品的电子数据取证。

爱尔眼科公司辩称,全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爱尔眼科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爱尔眼科公司未从图片中直接获利,收到起诉状后已删除涉嫌侵权文章,并且本案系批量维权案件,合理费用支出需按比例计算,全景公司在官网公布的网络套餐中单张图片价格在25-60元。

常德中院对这三起案件一审判决,爱尔眼科停止使用涉案照片,同时分别赔偿全景视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元、400元及1200元。

二审驳回全景视觉全部诉讼请求

爱尔眼科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三起案件均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除了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还请求法院判决全景视觉赔偿爱尔眼科因其恶意诉讼所遭受的损失每案2000元。

二审中,全景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法院参加询问,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全景公司通过电子数据取证保全该微信公众号侵权页面,属于电子数据证据,涉案《电子数据取证证书》为微信截图,该微信截图本身无法反映其形成时间、形成方式、形成环境等形成过程的具体信息,在全景公司仅提供了涉案《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及其所附电子数据文件,缺乏技术说明及印证证据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客观发生、侵权图片客观存在,全景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至于爱尔眼科公司要求全景公司赔偿其因恶意诉讼所遭受的损失2000元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省高院对三起案件均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全景视觉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视觉中国起诉步步高败诉:仅凭水印不能认定作品权属

去年5月,因为在微信公众号“步步高广场”中使用了一张海岛照片,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步步高公司)被“视觉中国”所属的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视觉中国”方称步步高公司侵犯了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

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网页截图显示:图片上注明了该图片ID,有“视觉中国”和“gettyimages”水印,图片下方有版权声明:该网站所有图片等均由该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汉华易美公司称该图片来源于美国盖帝公司。

汉华易美公司称,盖帝公司通过收购其他公司获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而汉华易美公司有盖帝公司的许可,获得了涉案图片专有使用权,因此,它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长沙中院、省高院审理共同认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确定权属是侵权认定的前提和基础,“谁主张、谁举证”。汉华易美公司称该图片来源于美国盖帝公司,而美国盖帝公司作为法人,不是照片的拍摄者。汉华易美公司不能提供美国盖帝公司与原创作者之间存在许可(转让)协议或者该图片是原创作者的职务作品等证据,因此不能证明美国盖帝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从拍摄者到数字视觉公司之间的权利链条缺乏证据证明,导致从拍摄者到盖帝公司之间的权利链条不清晰、不完整。在此情况下,被告无从核实盖帝公司的权利来源并进行反驳。长沙中院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省高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提醒

几经转手的图片

维权需要完整证据链

法官介绍,大部分著作权相关案件会在宣判前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往往以原告撤诉结案。而经过判决的此类案子中,原告方败诉的理由大部分由于证据不完善,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等情况。原告方胜诉的情况下,法官会根据照片拍摄难度、独创性、知名度,被告方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用途、范围、主观过错等情节来酌情考虑赔偿金额。

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拍摄者将图片卖给图片公司,而图片公司又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这样几经转手的图片在维权中难度加大。法官认为,在署名者主张继受取得著作权或通过许可获得使用权的情形下,其在作品上署名(比如水印及权利声明、标记),仅是宣示其享有著作权、作品使用权或管理作品的权利,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

在拍摄者到最终宣示主权方之间的权利链条不清晰、不完整的情况下,仅凭涉案图片的电子文件、涉案图片的展示截图、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及权利声明和标记、授权确认书,尚不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图片享有专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