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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景洪政法融媒体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9-20

汽油是一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既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又关系公共安全。为严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购销散装汽油需落实相关制度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安保维稳工作,进一步强化景洪市加油站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严格落实散装汽油销售、摩托车加油实名制登记制度,近期,景洪市公安局各派出所对辖区内加油站开展散装汽油实名制登记检查工作,全力维护辖区社会大局稳定,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保驾护航。

检查中,各派出所对辖区加油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检查中,民警每到一处单位,对其合法经营资质及散装汽柴油登记工作进行了检查,坚决杜绝事故发生。工作人员表示将按照民警的要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绝不私自售卖散装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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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出所还对加油现场、油罐区、配电室等安全重点区域的安全状态、设施配备情况以及安全管理台账、应急预案管理、安全巡检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对个别加油站存在的问题当即提出整改意见,做到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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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公安局各派出所将持续加强辖区散装汽油清理排查工作,如有发现有私自售卖散装汽油将严肃处理,为大庆安保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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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散装汽油注意事项

1、加油站(点)是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辆加注汽油的专门场所,不得随意销售散装汽油。

2、单位、个人因正常生产、生活活动或机动车辆因途中燃油耗尽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应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3、各加油站(点)应认真查验和登记散装汽油购买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购买数量、用途等,并将购买者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散装汽油购销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

4、对不提供相关证明购买散装汽油或在加油站(点)寻衅滋事,扰乱加油站(点)治安秩序,侵害加油站(点)员工人身安全,毁坏加油站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5、对违反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加油站(点),将列入重大隐患单位整治,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对因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各加油站(点)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杜绝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防止因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而引发重大案(事)件。

7、各加油站(点)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加强维护保养,在进出口、登记处、加油点等部位安装视频探头,有效留存散装汽油购买人的全身影像资料和进出的车辆型号、牌照等。

8、严禁私自违法开设加油站(点),严禁私自销售散装汽油,对违法开设加油站(点)或销售散装汽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9、规定所指的散装汽油是指向机动车辆油箱以外的容器内加注、销售的汽油(摩托车加注汽油也属散装汽油,须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