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 :市森林公安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2-15

为切实保护全市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严厉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全市分布的常见野生动物种类: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蜂猴、倭蜂猴、熊猴、豚尾猴、灰叶猴、白颊长臂猿、熊狸、云豹、亚洲象、鼷鹿、蟒、巨蜥、绿孔雀、孔雀雉、野牛、虎等。

(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短尾猴、猕猴、穿山甲、黑熊、金猫、水鹿、鬣羚、巨松鼠、大壁虎、虎纹蛙、小灵猫、大灵猫、斑林狸、凤头蜂鹰、普通鵟、原鸡、灰头鹦鹉、小鸦鹃、猫头鹰类、双角犀鸟、银胸丝冠鸟、凹甲陆龟、水獭等。

(三)“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赤麂、野猪、豪猪、赤腹松鼠、蓝腹松鼠、画眉、云猫、貂猫、眼镜蛇、眼镜王蛇、果子狸、棕胸竹鸡、银耳相思鸟、鹩哥、八哥、林八哥、红嘴相思鸟、滑鼠蛇、黑眉锦蛇、竹鼠等。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一)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禁止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禁止出售、利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六)禁止违法收购、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七)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八)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九)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无证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森林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森林公安机关将依法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自觉抵制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鼓励公民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涉枪涉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691-2123762)。我们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信息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打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景洪市森林公安局

                                   20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