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法院开庭审理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作者 :王莉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08


63日上午,景洪市人民法院由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周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景洪市首例开庭审理的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523日,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公安局勐养派出所民警在景洪市大渡岗茶场盘江开发区三队走访时,在被告周某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疑似白鹇脚9支。经查,枪支系被告周某的舅舅杨某某(已死亡)送给周某,后周某一直持有至今。被告周某于2018年农历10月(具体时间不详)的一天下午拿着火药枪到位于景洪市大渡岗茶场盘江开发区五队对面的勐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猎杀白鹇1只,又过了20余天,被告周某再次拿火药枪到位于景讷河边的勐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猎杀白鹇2只。经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周某猎捕的疑似白鹇系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白鹇为国家Π级保护动物,3只白鹇经济价值为12000元。被告人周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一支,且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三只,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被告人周某猎捕、杀害国家Π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造成了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周某应承担生态资源补偿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的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我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择期进行宣判。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其是对破坏生态资源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益行为的有效惩处,促使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得到救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下一步,我院将积极探索公益诉讼中庭前会议制度、刑附民部分调解制度等,推进和完善公益诉讼审理相关规则,其在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益诉讼制度持续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