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拒不执行就执“刑”!

来源 :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6-08-04

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也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信力的直接窗口。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将全省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作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维护边疆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持续加大对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依法审结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案例一

2022年9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就粟某与吴某、姚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粟某支付工程款225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粟某未主动履行,反而于2022年10月将其名下房产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116万元,该款项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25年1月,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粟某陆续履行180万元义务,且自愿认罪认罚。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粟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

2017年至2024年期间,王某因多起合同、借贷、劳动争议纠纷,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及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判处履行债务共计22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长期不履行,且在强制执行期间,利用他人微信及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资金流转,仅微信收入就达1921万余元,并以他人名义和银行账户收取房屋租金43万元,将大量资金用于购车、日常开销等,故意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公平正义不是一纸空文,司法权威不容挑衅践踏,任何心存侥幸的规避与抗拒,终将难逃法治的审视与审判。唯有敬畏法律、信守承诺、主动履行,才是对自己、对债权人、对社会负责的正确选择。下一步,景洪市人民法院将持续保持对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以更加坚定的步伐推进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为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社会诚信体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